周书玲律师亲办案例
谢某诉某油漆商行双倍工资劳动争议纠纷
来源:周书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0
浏览量:710

文集撰稿人系周书玲律师,涉及的案例系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各位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1日,被告某油漆商行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诉称:2013年3月25日,原告谢某在向客户刘进行导购时,故意夸大产品性能,隐瞒实际情况,做出虚假承诺,诱导客户下单,以致该客户使用油漆后实木板材和线条出现大面积不同程度的开裂,继而向被告索赔,被告因此承担了27545元的赔偿。被告请求裁决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27545元。后仲裁委作出西劳仲案字[2013]第##号裁决书,裁决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2992.5元。

原告认为,西劳仲案字[2013]第##号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导购员一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4月29日被告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了被告的日常工作流程及劳动纪律,履行了劳动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在仲裁时诉称的“原告故意夸大产品性能,隐瞒实际情况,做出虚假承诺,诱导客户下单”等均是不属实的,原告并未实施上述行为。作为仲裁定案关键证据的刘出具的证明材料,其实质上为证人证言,刘国权应出庭接受法庭调查。被告夸大损失,其主张存在27545元损失的证据不足原告不服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仲案字[2013]第362号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被告的各项仲裁请求,判令原告无赔偿被告任何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实施了违反职责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要赔偿,原告应承担多大的赔偿金额?

审判结果:

本案与被告诉原告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案件同时进行调解本案中,原告无需赔偿被告任何经济损失;另案中,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8万元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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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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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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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30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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