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集撰稿人系周书玲律师,所涉及的案例系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各位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案情介绍:
2010年,原告胡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叶某相识。被告意欲在安徽设立公司,投资开采矿石,邀原告入伙,原告亦有意入伙一道创立公司。后被告声称因设立公司需要,通知原告向其账户汇入50万元,原告本着入伙的意愿于某年某月某日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50万元。嗣后,原告发现,被告私自同他人在安徽投资设立了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但并没有将原告列为该公司投资人或股东,原告遂与被告理论,要求被告将上述款项归还。
案情分析:
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原告所掌握的证据仅有50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以何种法律关系起诉,合伙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原告系因合伙投资而向被告汇款,并非操作不当而汇错款项。原告仅凭一张汇款凭证不足以证明是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若对方有证据证明汇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投资,法院最终还是按照合伙纠纷审理。经代理律师分析,原告同意以合伙协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50万元款项,赔偿利息损失37333元。
审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合伙投资款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37333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6%,自2010年12月7日计算至2012年4月7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