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集撰稿人系周书玲律师,所涉及的案例系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各位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案情介绍:
被告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分别于2004年#月#日、2007年#月#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50000元(合计借款80000元),被告口头承诺会尽快还款,但至今仍分文未还。2013年3月1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归还80000元借款及赔偿利息损失。
案情分析:
本案借款系发生于2004年\\2007年,但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根据合同法第206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仅于2013年年初向被告主张过归还借款,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抗辩称,其系某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该工程暂借款系施工单位借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张直接抵扣工程款。代理人认为:该借款系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被告所谓的工程款与本案无关,不符合抵销的法律条件,原告也不同意抵销。
审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赔偿起诉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利息损失248.89元。
法律依据: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