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集撰稿人系周书玲律师,所涉及的案例系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各位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某受雇于被告的父亲,从事木工工作,劳动报酬为130元/日。2012年5月9日,被告驾驶其浙A####轻型货车从萧山运送建筑材料前往绍兴,原告乘车同往。当日17时许,车辆行至绍兴县某污水处理厂地段时,因被告操作不当导致翻车,并造成车辆受损、车上乘员陈邦贵受伤的交通事故。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绍兴县中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右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L3左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伤势。原告出院后在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继续接受治疗。事故共计已经造成原告47990.37元损失,但被告在原告多次催促下仅向原告支付了9000元,至今尚有38990.37元的损失未予以赔偿。案情分析:
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同于一般道交事故之处在于原告为车上人员,而对于车上人员受伤,交强险是不予赔偿的,也无法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仅能将驾驶员及车主的肖某作为被告。
审判结果:
本律师代理出庭参与了,双方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赔偿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26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9600元,尚应支付16400元,该款于2012年12月*日前支付;若逾期支付,则另行加付5000元。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